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少民初第00016号 原告刘信念,男,汉族,1999年6月23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尚军,男,1972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靳竞良,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小六,男,1983年11月5日生。 法定代表人陈春秋,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斌斌,男,1986年4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念诉被告赵小六、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毕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信念对被告赵小六、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毕斌斌的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信念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涛 审 判 员 赵 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孙天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