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餐桌及六把椅子折价400元、电视柜折价300元、茶几折价200元、双人床(上下铺母子床)折价500元、沙发折价400元,由原告所有,并给被告一半的作价补偿。除上述财产外,二人一致认可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豫HUG103东风日产轿车一辆、TCL彩电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豫HUG103东风日产驾车折价60000元,且被告明确表示TCL彩电及三洋洗衣机不用折价,由原告所有。关于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中被告处30000元存款的诉求,原告当庭表示放弃。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能够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认为,对位于焦作市人民路西段都市花园御苑30号楼三单元307号房屋的装修款,原告方花费了1400元且已从此处搬离,故由被告补偿给原告700元,原告要求分割其他装修款的诉求,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豫HUG103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因原、被告均同意折价60000元,根据最大限度保护财产价值并结合方便生活的分割原则,该轿车由被告所有,并由其补偿给原告30000元;关于TCL彩电及三洋洗衣机,因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明不用折价,由原告所有,而原告也未表示异议,故该两样家电由原告所有;关于餐桌及六把椅子、电视柜、茶几、双人床(上下铺母子床)、沙发各一套,因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餐桌及六把椅子折价400元、电视柜折价300元、茶几折价200元、双人床(上下铺母子床)折价500元、沙发折价400元,由原告所有,并给被告一半的作价补偿,故上述家具由原告所有,并由其补偿给被告900元;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财产经核算,被告共须向原告补偿29800元。关于原、被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左梓萱年纪尚幼,且系女孩儿,原告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故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根据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自认月收入4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情况,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婚生女左梓萱抚养费103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玮玮与被告左续栓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豫HUG103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TCL彩电、三洋洗衣机餐桌及六把椅子、电视柜、茶几、双人床(上下铺母子床)、沙发各一套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左续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玮玮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分得的财产份额29800元; 四、婚生女左梓萱由原告李玮玮抚养,被告左续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左梓萱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28日之前支付左梓萱抚养费1035元; 五、驳回原告李玮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玮玮负担40元,被告左续栓负担110元。原告预交的费用,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