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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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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霞诉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栓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彬,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被告河南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栓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彬,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霞与被告河南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红霞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80元,减半收取为10490元,由原告张红霞承担。

审 判 长  杜春晖

审 判 员  周荣应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