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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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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春鸽诉被告崔连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王春鸽,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沈佳丽,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连生,男,1976年12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王春鸽,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沈佳丽,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连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鸽诉被告崔连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