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管理费、滞纳金共计94955元及借款的利息(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05916元本金为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为31711元,2014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85916元本金为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为1545元,由被告李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江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