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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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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翠红与张光现、郭天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2994.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0天每天20元计算为600元;3.营养费按住院30天每天10元计算为300元,原告要求按120天计算,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费,原告要求按从受伤之日至定残日

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2994.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0天每天20元计算为600元;3.营养费按住院30天每天10元计算为300元,原告要求按120天计算,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费,原告要求按从受伤之日至定残日计178天,本院予以支持,按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收入计算为12387元(25402元÷365天×178天);5、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2人陪护,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2人陪护,护理时间为2人120天,按上述赔偿标准计算为16701.6元(25402元÷365天×2×120天);6、残疾赔偿金,原告3个被抚养人需抚养25年,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24142.9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加上残疾赔偿金56496.6元(9416.1×20年×30%)计80639.55元;7、交通费361元;8、精神抚慰金9000元;9、鉴定费用1994元,以上合计174977.37元,被告郭天兴赔偿50%为87488.69元,扣除已付11000元为76488.69元,张光现赔偿30%为52493.21元,扣除已付200元为52293.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郭天兴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6488.69元;

二、限被告张光现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293.2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承担760元,被告郭天兴承担1900元,张光现承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薛自力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