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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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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彩霞与王子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被告王子坤驾驶的豫A3CG2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并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三责险及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被告王子坤驾驶的豫A3CG2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并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三责险及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对受害人已经确定应获赔偿金额直接赔偿保险金的民事责任。原告闫彩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7161.61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向其赔偿10000元。闫彩霞剩余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部分的损失17161.61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应由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即赔偿保险金17161.61元。但因被告王子坤已向闫彩霞垫付医疗费等共计23481元,保险赔偿时应予以扣除,则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不再支付交强险医疗费用保险赔偿金,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实际赔偿保险金额为3680.61元。王子坤所垫付医疗费用可分别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和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向其理赔返还。同理,闫彩霞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六项损失共计74593.58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向其全额赔偿保险金。闫彩霞的车损、拖吊施救费共计555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向其全额赔偿保险金。故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实际应向闫彩霞赔偿保险金共计75148.58元,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实际应赔偿保险金共计3680.61元。因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和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可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限额内足额代为清偿原告闫彩霞实际应获赔偿的保险金,故被告王子坤不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闫彩霞赔偿保险金共计75148.5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闫彩霞赔偿保险金共计3680.61元。

三、驳回原告闫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5元、评估费20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王子坤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武杰

人民审判员  李东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小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