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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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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志军与被告章站伟、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站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牛志军14347.98元。

二、被告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章站伟负担4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代审判员 卢云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