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菲辩称:广告牌的坠落是由旭升村委会施工人员擅自切割固定广告牌的钢架所造成的,事发后洛阳晚报和洛阳电视台第一时间来到现场进行追踪报道,旭升村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承认对其管理的商铺进行了前期清除。旭升居委会施工前期并未对外围进行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是事件发生后李文菲方设立的,以免再误伤人,有派出所照片为证。旭升居委会在上诉状前面提到“证人都表示没有亲眼看到对春风超市及其门面房进行拆除施工,只是听到有人说是村里派来准备施工的”,后面却又提到“上诉人安排施工队对一些门面房进行杂物清除”,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而且清理的并不是杂物,而是门面房房顶的油毡、水泥和一些能卖钱的角铁和架子,因此在施工中把承受拉力的大角铁也拆掉卖钱,有照片、实物为证。旭升居委会严重违反了施工程序和安全防护意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庭审时,旭升居委会申请证人徐万顺、张留新出庭作证,证明:截至广告牌坠落伤人时,春风超市没有向旭升居委会交钥匙,居委会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对春风超市进行任何施工。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告牌的所有人李文菲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依据原审法院从瀍河派出所调取的相关证据,广告牌系被人为锯断用于固定的三角铁而坠落的,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旭升居委会对发生事故的门面房的房顶进行了拆迁施工,施工人员锯断了广告牌的固定三角铁从而导致广告牌的坠落,李文菲对此没有过错。虽然旭升居委会提供的证人证明未派出施工人员对本案所涉门面房进行施工拆迁,但证人本人系旭升居委会物业办工作人员,其证言与旭升居委会的上诉状“安排施工队对一些交回的门面房进行杂物清除”也存在矛盾之处,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朝晖 审 判 员 焦丽娟 代理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利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