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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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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逯攀攀与被上诉人亿达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2013年8月17日,上诉人逯攀攀到被上诉人亿达机械公司上班,从事司机、送货及其他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逯攀攀上诉提出其于2014年1月经公司指派到其他单位送货的出入登记记录,可以证

本院认为:2013年8月17日,上诉人逯攀攀到被上诉人亿达机械公司上班,从事司机、送货及其他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逯攀攀上诉提出其于2014年1月经公司指派到其他单位送货的出入登记记录,可以证明其2014年1月7日还在被告公司上班,但经调取本案仲裁卷,显示签名为吴保成,并非逯攀攀的签名,上诉人逯攀攀称因其代表公司送货,所以在出入登记时签的公司老板吴保成的名字,对此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逯攀攀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考勤表是车间负责人在年底时按照2013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填写的名字制作的。由于上诉人逯攀攀和另一员工史江伟均在2013年12月被解雇,所以在2014年1月份工资表上虽有该二人的名字,但却没有“√”和“×”的记录。综上,不能认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7日上诉人逯攀攀与被上诉人亿达机械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逯攀攀的上诉理由无确实充分的理由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逯攀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