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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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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帅群与被上诉人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鸿拓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向上诉人支付的数额没有法律基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总体判决被上诉人表示认可,所以没有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所谓的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并不符合相关条例,诉讼请

鸿拓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向上诉人支付的数额没有法律基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总体判决被上诉人表示认可,所以没有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所谓的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并不符合相关条例,诉讼请求应该明确;被上诉人企业对劳动者各方面保护均在所在区域前列;被上诉人企业在现行的务工环境相对劳动者应处于更弱势的地位,所以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没有现实社会环境基础,建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闫帅群称鸿拓公司无故克扣其工资,应为其补发工资5000元的主张,闫帅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鸿拓公司克扣其工资,故对其该主张,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闫帅群要求鸿拓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因闫帅群自2013年9月29日起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再到鸿拓公司上班的行为属自动离职,并非鸿拓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与闫帅群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未支持闫帅群要求鸿拓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闫帅群要求鸿拓公司支付其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因鸿拓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曾督促闫帅群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闫帅群未予以续订。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主要在闫帅群,因此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对闫帅群要求鸿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主张未予支持,但考虑到鸿拓公司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存在不足,由鸿拓公司再支付闫帅群一个月的工资,并无不当。关于闫帅群要求鸿拓公司支付其周末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闫帅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故一审对闫帅群的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闫帅群要求鸿拓公司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主张,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已审明,闫帅群从事的工种不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范围,其要求离职前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综上,闫帅群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闫帅群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