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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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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会珍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老城支行答辩称:由于田会珍以其房产为正林公司在我行的贷款60万元进行了抵押担保,该借款及担保关系一直存在,因此田会珍负有担保偿还贷款的责任。后在我行多次催要下,其自觉先后支付了两个5万元的贷款本金,共计

老城支行答辩称:由于田会珍以其房产为正林公司在我行的贷款60万元进行了抵押担保,该借款及担保关系一直存在,因此田会珍负有担保偿还贷款的责任。后在我行多次催要下,其自觉先后支付了两个5万元的贷款本金,共计10万元,是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是法定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田会珍已经支付的10万元不应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田会珍的上诉请求等。

老城支行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被上诉人田会珍第1项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减免利息意向书及还款承诺书未生效。”但是在庭审中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减免利息意向书及还款承诺书未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未生效”显然是“判”与“求”不相符。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1、上诉人从未向田会珍承诺过免除全部利息。田会珍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基于其对正林园林公司60万元贷款本息负有抵押担保责任而出具的,出具的时候还没有处置预案,该还款承诺书并不是基于减免利息而作出,是其独立的真实意思表示。2、减免利息意向书是田会珍与上诉人单独达成的一个协议,已依法成立,只是没有得到老城支行的上级行批准,没有生效。减免利息意向书并不是还款承诺书产生的基础,即使减免利息意向书未成立,也不影响还款承诺书的成立和生效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为驳回田会珍在一审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田会珍承担。

田会珍答辩称:一、原审中答辩人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减免利息意向书及还款承诺书未生效”。庭审中,法庭要求明确诉讼请求,答辩人明确请求为未成立。其理由是减免利息意向书为三方协议。即甲方老城支行,乙方洛阳市正林园林有限公司,丙方田会珍。该意向书仅有甲方和丙方的签名和盖章。从形式上缺少一方签名或盖章,故该意向书未成立。原审认定“该意向书实际并未成立,亦未生效”,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答辩人仍然认为该“意向书”是未成立的,未成立是未生效的前提。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意向书和承诺书,双方引起多起诉讼。其中,由田会珍诉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老城支行,确认抵押权消灭,注销他项权证的行政案件由洛龙区法院审理判决,二审维持。该案审理中田会珍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农行资产处置分类目录表,所记载的减免利息有关预案中意向书、承诺书属于请示类不可缺少的文件。老城支行质证中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案原审已生效的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中表述“在双方协商期间,老城支行及田会珍初步达成还款及减免利息的方案的同时,应老城支行要求田会珍书写了还款承诺书,附带在老城支行的债务减免处置预案之后,由老城支行一并上报农行上级分行批准”。上述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减免利息的处置预案、减免利息意向书、还款承诺书不可分割,这也是老城支行上报减免利息的必备文件。老城支行主张都是单独存在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三、关于正林园林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被吊销的问题,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并未丧失。虽然田会珍是正林公司的股东,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当然不能代表公司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本案所涉减免利息意向书涉及三方当事人,主债务人正林公司并未在该意向书上签章,故该意向书并未成立,亦未生效,由此,田会珍基于减免利息意向书所做出的还款承诺也未生效,老城支行称该还款承诺系田会珍独立的意思表示缺乏依据,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关于田会珍向老城支行支付的10万元问题,因田会珍支付该款是基于其作为股东的正林公司与老城支行之间原有的借贷关系,且其本人亦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该支付行为属自愿行为,故其上诉称老城支行收取该款系不当得利的说法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予维持。田会珍与老城支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双方的诉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田会珍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田会珍负担22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负担1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