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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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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竹杰、张庆国、张建听、赵妞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上诉人赵竹杰等四人共同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贷款10万元,已还款36317.5元、利息7357.22元。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已交付6万元租金的门面房经人说和收走做了抵押,折抵6万且因提前支付余款不再追究。该次

上诉人赵竹杰等四人共同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贷款10万元,已还款36317.5元、利息7357.22元。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已交付6万元租金的门面房经人说和收走做了抵押,折抵6万且因提前支付余款不再追究。该次贷款,被上诉人没有要求上诉人提供担保,且上诉人也根本不知情。2、原审程序违法。传票日期是2014年12月29日签发,案号却为2015年1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依法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邮政银行伊川支行答辩称:1、上诉人所说的我行把门面房接收且已经出租,是捏造的事实,房屋的所有人是张建听,与赵竹杰没有任何关系。2、上诉人所述不承担担保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根据我方与上诉人所签订的联保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联保责任和联保方式。3、关于程序,法院在每年12月份之后所收的案件统统编为新案号,故一审程序并不违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金融借款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13年8月10日,被上诉人邮政银行伊川支行与上诉人赵竹杰、张庆国、张建听、赵妞及原审被告毛月梅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了明确的联保方式和联保责任,即在联保期间内,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万元,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贷款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22日,上诉人赵竹杰、张庆国与被上诉人邮政银行伊川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0万元。被上诉人邮政银行伊川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赵竹杰、张庆国未按借款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邮政银行伊川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可以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张建听、赵妞、毛月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赵竹杰、张庆国、张建听、赵妞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娜

审 判 员  周艺军

代审判员  甄开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