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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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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治平、王苗荣与被上诉人邓万福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治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苗荣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乃义、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万福 上诉人张治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治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苗荣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乃义、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万福

上诉人张治平、王苗荣与被上诉人万福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治平、王苗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乃义、平艳玲,被上诉人邓万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