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保洛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主要焦点理由一是原审所认定的李应选的误工费是否合理,二是李应选的停车、施救、拆检费是否应由其公司承担。关于焦点一是李应选的误工费问题,我国民法从总体的立法层面对损害赔偿体现的是填平原则,致害方对受害方因其致害所导致的损失,负有填平至受害前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就本案李应选来说,其作为一个普通农民,其与村里签订承包协议,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供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受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破,无疑会导致其各方面遭受损失,肖腾作为致害人理应予以赔偿,华安财保洛阳公司因与肖腾的保险合同关系理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审对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李应选的停车、施救、拆检费等损失,从李应选一审提交有相关票据凭证看,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华安财保洛阳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