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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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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小四因与被上诉人王建霞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经过一、二审审理已查明,上诉人吴小四与王建霞于2000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吴小四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11月18日婚生一女吴佳怡。由于双方矛盾问题,王建霞曾于2014年4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

本院认为:经过一、二审审理已查明,上诉人吴小四与王建霞于2000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吴小四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11月18日婚生一女吴佳怡。由于双方矛盾问题,王建霞曾于2014年4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吴小四写出书面保证后,二人和好结案。但仍然不断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本院审理中,吴小四与王建霞对原审判决准予离婚均无异议,仅对财产分割问题持不同意见。关于吴小四上诉所称财产问题,经本院审查,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以162898元购置吉利区西霞花园29栋204住房一套,截止2015年3月30日,已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约29000元。2011年11月1日,二人以11022元购买西霞花园地下室一间。在吉利区西杨村拆迁时,双方于2011年得拆迁补偿款124800元,双方将其中的6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余款64800元交付了吴小四父母。吴小四上诉称加盖房屋是代为父母加盖的,赔偿款应归父母所有的上诉理由,与原审查明吉利区住户地面附着物调查登记表,西杨村征迁户奖励补助结算卡等登记内容不符;关于西霞花园29栋2O4室的房产,上诉人吴小四在上诉状中亦自认属于夫妇的共同财产,其辩称从妹妹处所借的25OO0元原审已判令其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关于2O00年3月至2O14年2月期间,吴小四的工资卡问题,因该阶段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小四作为家庭成员,以其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是应尽的责任。综上,吴小四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小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姬秋萍

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