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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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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继乐、贾贯坡被上诉人霍现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霍现武答辩称:一、霍现文、邯郸三建均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宜追加为被告。二、原审划分责任适当,贾贯坡、张继乐作为霍现武的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施工环境,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正利公司作为发包人,

霍现武答辩称:一、霍现文、邯郸三建均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宜追加为被告。二、原审划分责任适当,贾贯坡、张继乐作为霍现武的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施工环境,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正利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霍现武提交的租房协议、社区证明、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等足以证明霍现武自2012年2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洛阳市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打工收入,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合理合法。四、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本案上诉状中列明的上诉人为贾贯坡、张继乐和正利公司,但正利公司未在上诉状中加盖公章。二审庭审中本院向正利公司的代理人释明,要求该公司庭后七日内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诉状,否则按未上诉处理。正利公司庭后一直未提交,因此本案上诉人为贾贯坡、张继乐,正利公司按未上诉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正利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贾贯坡,贾贯坡与张继乐是合伙关系,霍现武与贾贯坡、张继乐是劳务关系,原审对以上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贾贯坡、张继乐上诉称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霍现文,认为霍现武与霍现文形成劳务关系并应追加霍现文参加诉讼的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足以支持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贾贯坡、张继乐上诉认为应追加邯郸三建参加诉讼的主张,因邯郸三建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正利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霍现武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贾贯坡、张继乐要求追加邯郸三建参加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工程中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原审据此认定贾贯坡、张继乐作为接收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霍现武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充分,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关于对霍现武损失的计算标准,因霍现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多年来在城市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审对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霍现武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亦无不当。关于贾贯坡、张继乐上诉认为原审认定的护理费超出霍现武的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审判令向霍现武赔偿的护理费为15577.55元的70%计10904.29元,并未超出霍现武主张的11200元,故贾贯坡、张继乐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因贾贯坡、张继乐和正利公司对霍现武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向霍现武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可向其他赔偿义务人就其多承担的部分行使追偿权。原审在本案中处理的是霍现武的赔偿主张,对贾贯坡、张继乐和正利公司的责任不做具体划分并无不当。若贾贯坡、张继乐和正利公司在承担完赔偿责任后相互之间产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849元,由上诉人贾贯坡、张继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殷 萍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