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屯居民委员会上诉称:1、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拿到双方合作地块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是由于上诉人的居民上访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被上诉人诉称其受到的损失时不存在。被上诉人主张的将协议中的33层变更为27层,楼层的变更为重大变更,应由双方协议。本案中的图纸系虚假图纸,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1、在该村小区原规划的基础上,建设综合楼及高层,是经过被答辩人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的,故《协议书》中所约定的高层建设,无需再进行规划审批。被答辩人未向全体村民公开会议内容,是造成村民上访的根本原因。被答辩人的行为系对《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违反,构成了违约,应承担协议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2、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事实存在,依法应得到支持。答辩人按被答辩人的会议记录要求,在该小区的原规划基础上建设高层,证明规划无需进行审批。关于被答辩人所述的设计单位委托付款问题,因该行为并不违反相互法律的规定,故被答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一审庭审后,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认定。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屯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12年4月9日所签订《协议书》,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协议,按当事人双方约定上诉人提供土地5亩,负责土地征用、村民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协调工作,村民上访导致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法履行,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查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场地平整费40000元、勘察费180000元、、设计费700000元,共计920000元,以上费用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邢屯居民委员会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以上损失,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腾社区邢屯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