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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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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丽娟因与被上诉人裴玉梅、王连昌、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裴玉梅与王连昌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王丽娟与被上诉人王涛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0日,被上诉人王涛拿着写有买受人为王丽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找到被上诉人王连昌向其借款20万元,并于当

裴玉梅与王连昌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王丽娟与被上诉人王涛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0日,被上诉人王涛拿着写有买受人为王丽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找到被上诉人王连昌向其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向出具一张借款人为王丽娟的借条,同时王涛在该借条上写有:“我同意为王丽娟共同承担以上所有条款”的字样。答辩人多次找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涛要求还款,未果,被上诉人王涛于2013年7月31日向上诉人出具保证书一张。如果该借款关系不属实,那么答辩人为什么会持有被上诉人王涛与上诉人王丽娟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如果该借款关系不属实,那么被上诉人王涛为什么还会于2013年7月31日向答辩人出具一份有其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如果该借款关系不属实,那么上诉人为什么拿不出任何足以推翻该借款关系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更为重要的是,在该笔借款到期后,答辩人与王连昌屡次找到上诉人,与上诉人交涉还款事宜,上诉人只是推脱不还,而对其即将离婚或者是已经与王涛离婚一事只字不提,甚至是在本案庭审第一次开庭前答辩人都不知道二人已经离婚,其有意隐瞒离婚事由而对借款一事一拖再拖,明显系假借离婚而逃避债务;上诉人与王涛拿到该笔借款之后是否用于购买挖掘机,并不影响答辩人对其主张权利,更没有对该事实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的义务,因“借条”并非“欠条”,借款人拿到借款后即便用于其他用途诸如自已开美容院使用等也仍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上诉人却欲以被上诉人王涛未开展挖掘机工作、与王涛已经离婚、其不知情为借口,意图否认借款关系、借机逃避债务,妄图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理亦或是社会道德的角度上均不应得到支持,故在本案中,借款关系明确、属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上诉状亦称:“上诉人王丽娟和被上诉人王涛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2年10月10日离婚”,而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2年2月10日,王涛亦在借款条上写有“我同意为王丽娟共同承担以上所有条款”,毫无疑问,其亦为该笔借款的借款人,而至于该借款条上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为王丽娟本人所签,以及房产抵押是否有效,丝毫不影响王丽娟与王涛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王丽娟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又有什么错误呢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在本案中,无论借款条上的签名是否为王丽娟本人所签,均不能改变王丽娟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的事实,上诉人要求对该借条的鉴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诉人却以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为王丽娟所签为由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法庭对该借条进行鉴定,其所作所为完全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庭审时间,故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借条的鉴定,是对司法程序的正确适用,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四、原审判决客观、公平、公正。在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案借款条不属实,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其最终判决客观、公平、公正,上诉人提起上诉明显是在的拖延时间,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举措完全不应得到支持与回应,故建议法庭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经过一二审审理已查明,被上诉人王涛与上诉人王丽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0月10日在新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而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2年2月10日,属于王涛与王丽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借款同时,王涛将自己与王丽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付给债权人抵押,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丽娟上诉称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借贷法律事实发生时,王涛与王丽娟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债权人裴玉梅与王连昌要求王涛与王丽娟共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王丽娟上诉提出的原审程序问题及申请鉴定事项,因借贷关系发生时,王丽娟和王涛系夫妻关系,王丽娟上诉亦未举证说明该款未用于二人的家庭生活,故原审认为王丽娟与王涛应当共同承担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王丽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由王丽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裴文娟

审 判 员 姬秋萍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