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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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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玛霞与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杨红霞上诉称:本案买卖房屋合同是2007年6月19日所签,2012年8月份被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时隔五年之久,按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五年后再立案,已超

杨红霞上诉称:本案买卖房屋合同是2007年6月19日所签,2012年8月份被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时隔五年之久,按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五年后再立案,已超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2007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显失公平,上诉人是2007年花52000元购买被上诉人房屋、建筑面积54.2平方米,每平方米不到1000元,现在虽然判决补偿了50000元,上诉人连10平方也难买到,市场差价非常大,上诉人母女无法生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使上诉人杨红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杨红霞对王玛霞上诉的答辩意见和王玛霞对杨红霞上诉的答辩意见与各自的上诉内容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6月19日王玛霞(又名王素霞)作为卖方与买方杨红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王玛霞将坐落在躔河区躔河乡下园中街付79号宅院一所,以52000元价格卖给杨红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等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因此,上诉人王玛霞与杨红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无效合同。上诉人杨红霞上诉称王玛霞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上诉人杨红霞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的具体情况,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考虑杨红霞在接手该房屋后对原房屋进行了翻盖和装修及房屋市场价上涨等因素判决由王玛霞赔偿杨红霞50000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上诉人王玛霞、杨红霞的上诉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650元,由上诉人王玛霞负担1450元,由上诉人杨红霞负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