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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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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富顺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贺成立、孟庆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开封市富顺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测井是在钻到设计井深后,未下钢管前测量水层及井深情况,是必然进行的工作。测井工作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且测量时双方当事人均在� 8貌饩汲浞窒允玖松姘妇睿纤呷

开封市富顺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测井是在钻到设计井深后,未下钢管前测量水层及井深情况,是必然进行的工作。测井工作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且测量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该测井图充分显示了涉案井深,上诉人辩称打井深度不足800米,没有依据;2、当时交井时的水温为49度,且为清水,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另外,投入石料的多少是根据泥浆的多少,但不影响井的质量和使用;3、根据合同约定由上诉人负责三通一平,包括通电,且按照惯例都是由甲方承担电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除一审判决的工程款外,上诉人尚应赔偿钻机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25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测井是在钻井到设计井深、完井之前,由专门机构利用电缆作业,以获得各种地质参数和工程技术参数的方法,作为完井的技术资料,是必须进行的工作。被上诉人提供的数字测井综合成果图,所指向为本案争议水井,且成果图显示的测井日期与本案争议水井的施工进度相吻合,该项工作又是凿井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应当认定该成果图所显示的工程技术参数,就是涉案水井的技术参数。且2011年5月6日其工程已经到达洗井阶段,双方共同认定完成凿井进度80%的工程,显然所指不是完成的凿井深度。因此,一审认定凿井深度为1035米,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管井的设计与施工,应在取得有关部门对本地段水文地质勘验报告后进行,且供水管井必须经正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案所涉深井无有关部门的对本地段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也无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对于含沙量超过合同约定具体系因水质问题,还是水管问题无法认定,合同约定水温47度左右,无法判断44度是否合格或不合格水温。上诉人在未经工程验收情况下,已经使用了几年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于上诉人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施工电费应否被上诉人交纳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保证施工现场三通(路、水、电)一平(施工场地),无偿提供被上诉人生产、生活所需水费及施工人员住房,通电系上诉人的合同义务。而对于施工所需电费合同没有约定由被上诉人交纳,工程造价也没有约定包含施工用电费用,对于上诉人上诉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施工所需电费没有合同依据。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上诉人贺成立、孟庆立、许宪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庆龙

审判员  韩雪玉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