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何改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何改花与开元物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开元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能够满足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要求;何改花作为承租人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本

本院认为,何改花与开元物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开元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能够满足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要求;何改花作为承租人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本案纠纷起因于开元物业公司在何改花租赁的房屋外安装空调室外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后,本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但乙方采用拒不交纳租金,另一方继之采用断水断电的方式,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双方自2013年6月开元物业公司对何改花所承租房屋断水断电至今已两年多,合同目的长期无法实现,且开元物业公司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且没有恢复供水供电的意愿,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因此,一审法院解除双方合同并无不当,对何改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何改花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合同解除给何改花造成的损失何改花可另行起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改花承担。

本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周超举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