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大学答辩称,河南大学金明校区专家公寓(21号院)虽然中标人是鼎祥建筑公司,但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魏功、卢云志、伊海生、韩士超,这四人是挂靠在定向公司名下,该笔款项如果需要支付,也应支付给第三人,不应

河南大学答辩称,河南大学金明校区专家公寓(21号院)虽然中标人是鼎祥建筑公司,但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魏功、卢云志、伊海生、韩士超,这四人是挂靠在定向公司名下,该笔款项如果需要支付,也应支付给第三人,不应支付给鼎祥建筑公司,且该笔款项已经支付了。

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鼎祥建筑公司与魏功、卢云志、伊海生、韩士超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河南大学金明校区专家公寓21号院五标段由魏功等四人全面承包管理,魏功等四人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包保修、包工程资料归档、包税金、包应缴公司管理费、及包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盈亏,并履行鼎祥建筑公司与河南大学之间合同约定的责权条款;鼎祥建筑公司按本工程总价款的0.8%收取工程管理费,税金由鼎祥建筑公司代征代缴,本工程设计费、投标费、人工费、材料费、各种试验费、履约保证金、业务费、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其它因本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魏功等四人全部承担,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魏功等四人承担”。

2013年9月10日,魏功等四人与河南大学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社保费的问题达成协议约定:“21#院专家公寓,魏功等四人同意只计取安全文明基本费,不再计取安全文明考评费和奖励费,社保费由河南大学直接全额支付给魏功等四人”。2013年9月22日河南大学向鼎祥建筑公司账户转款850000元,2013年11月3日河南大学向鼎祥建筑公司账户转款36437元,以上共计886437元。

另查明,鼎祥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社保费886437.15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给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施工者,社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工程社保费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支出,建筑企业收取。

从鼎祥建筑公司与魏功等四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可以看出,鼎祥建筑公司按工程总价款的0.8%收取工程管理费,魏功等四人负责实际施工,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社会保险等费用由魏功等四人全部承担。2013年9月10日,实际施工人魏功等四人与河南大学已经就社保费问题达成协议,河南大学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3年11月3日向鼎祥建筑公司账户支付社保费共计886437元,鼎祥建筑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已经将该款支付给魏功等四人。现没有证据证明鼎祥建筑公司在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人员办理社保账号并交纳社保费,魏功等四人虽非建筑企业,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向施工人员发放薪酬、为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承担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社会保险等费用,担负了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其可以主张相关社保费用并为施工人员交纳社保费。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5元,河南大学承担6332.5元,魏功、卢云志、伊海生、韩士超承担6332.5元;河南鼎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665元、魏功、卢云志、伊海生、韩士超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330元,分别由其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