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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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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与高慧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高慧玲于2013年11月11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04606188800),以个人经营形式经营鼓楼区瑜瑶中式面餐厅。高慧玲经营的餐厅门头上标示为“冰雪俏鸭头”,店内菜单、名片等处均印有(瑜瑶餐饮)冰雪俏

高慧玲于2013年11月11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04606188800),以个人经营形式经营鼓楼区瑜瑶中式面餐厅。高慧玲经营的餐厅门头上标示为“冰雪俏鸭头”,店内菜单、名片等处均印有(瑜瑶餐饮)冰雪俏鸭头字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第700419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014)汴梁证经字第468号《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进源美食汇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受让取得第7004199号注册商标,系“俏鸭头粗粮火锅”+“QiaoYatouCuliangHuoguo”+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慧玲在其经营的鼓楼区瑜瑶中式面餐厅门头、名片、菜单等处使用“冰雪俏鸭头”字样,“俏鸭头”字样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文字注册商标汉字相同,字形相近,且同样使用在餐饮行业。高慧玲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郑州进源美食汇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拆除店面门头和广告招牌、销毁所有印有原告商标的侵权物品、停止各网站的团购宣传和销售行为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就“瑜瑶”和“冰雪俏”已向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分别申请商标注册,但因其尚未取得相关权利,且未规范使用其申请标识,故其以此抗辩使用“冰雪俏鸭头”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郑州进源美食汇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不足。故本院结合涉案的侵权产品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规模、情节及具体情况,并参考当地商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经营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慧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俏鸭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高慧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被告高慧玲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周卫华

审判员 李曼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