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伟、蒋英浩质证称:第一组证据中的帖子蒋永伟曾经发过,对其没有异议,但在2012年10月份已经将原帖删除,由于浏览是不间断的,百度链接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才能删掉,李过邦拒不提供身份证,所以没法删掉其余的链接,对浏览量不认同。第二组中李过邦的病情与发帖无关联性;蒋永伟、蒋英浩不懂医,第三组证据与发帖无关联性;对第四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 蒋永伟、蒋英浩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李过邦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第二、三、四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应当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蒋永伟因李过邦家中漏水给其造成损失且双方协商不成,于2011年5月24日在商都论坛发表一篇名为“遇到这样的邻居该咋办”的网帖,主要内容为:各位朋友,我是新密的。我的楼上邻居李过邦(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书记),与(于)2010年7月因水管漏水,而其家中无人居住(因是领导有多套住房),房内存水过多,漏水到我家,给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楼上的邻居到现在还在推卸责任,找各种接(借)口拒不包赔我的损失。我一个老百姓该咋办?求大伙给我出个主意。蒋永伟所发网帖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并且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没有侮辱李过邦人格的内容,故蒋永伟的发帖行为对李过邦的名誉权不构成侵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过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李过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