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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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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华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清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被上诉人徐清祥答辩称:一、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华晨公司一再抗辩被上诉人徐清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没有聘用书等,而这些正是华晨公司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地方

被上诉人徐清祥答辩称:一、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华晨公司一再抗辩被上诉人徐清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没有聘用书等,而这些正是华晨公司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地方,也是被上诉人徐清祥的诉求内容。被上诉人在华晨公司不给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的情况下,提供了大量的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上诉人与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的通话录音,该通话录音清楚、明确的反映了被上诉人徐清祥在上诉人华晨公司处工作、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以及未发放过工资这一事实。一审中,上诉人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但在一审法院要求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鉴定时,上诉人又予以拒绝,显然是逃避事实的表现,其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次,被上诉人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了本案的事实。一审法庭也对证人在上诉人工作的时间、职位、部门、人员、领导、同事及工作内容等进行了询问核实,并接受了上诉人一方的发问,证人前后叙述一致、各种情况相符、能够准确的描述、回答相关的问题,均与事实一致。综上,被上诉人徐清祥在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给劳动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搜集了大量其他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已足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上诉人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各项赔偿。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各项赔偿的计算:包括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应发放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计算准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2013年度郑州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44622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徐清祥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徐清祥与上诉人华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清祥提供的录音资料未能充分证明其月工资一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华晨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清祥的具体工资数额,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参照2013年度郑州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4622元计算,一审判决对徐清祥诉状中主张其担任总经理一职,工资为月薪一万元予以采信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徐清祥于2013年6月14日到上诉人华晨公司处工作,于2013年10月10日离职,华晨公司应支付工资为14378.2元(3718.5元×3个月+3718.5元÷21.75天×18.85工作日)。因上诉人华晨公司与徐清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华晨公司应向徐清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59.7元(3718.5元×2个月+3718.5元÷21.75元×18.85工作日)。徐清祥请求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华晨公司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59.25元。综上,上诉人华晨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月工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96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河南省华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徐清祥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6897.1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徐清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华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