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项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7元,由被告王文杰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安阳市豫祥汽车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对被上诉人王文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安阳市豫祥汽车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安阳市豫祥汽车商务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王文杰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王文杰追偿。被上诉人安阳市豫祥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上诉人要求安阳市豫祥汽车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