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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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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闫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被上诉人闫莉答辩称:1、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形成的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上诉人所说违约在先。转租经上诉人同意,转租已经有几个月了,如果上

被上诉人闫莉答辩称:1、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形成的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上诉人所说违约在先。转租经上诉人同意,转租已经有几个月了,如果上诉人不同意,早就提出异议了。2、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上诉人出租的房内供电线路发生短路,所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火灾发生在租赁店铺关门下班以后,所有的电器已经关闭,不存在上诉人所说超负荷运行引发火灾。4、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空调在内,是有消防部门询问笔录,消防图片相互印证,一审期间上诉人对其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上诉人说所隐瞒真相现象。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问题。上诉人主张当事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到2013年7月20日终止,故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因火灾产生的损失。首先,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房屋内遭受火灾损失,对房屋提供者法律上首先要考虑的是其应承担何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被上诉人承租上诉人的房屋,双方仅在2011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后被上诉人继续租赁该房屋,并继续交纳租金,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关系;虽然本期租金被上诉人只交到2013年7月20日,但上诉人据此主张发生于2013年7月23日的火灾不在租赁期内,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起火原因。上诉人认为系被上诉人转租部分面积导致超负荷用电所致。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该南墙设置的配电箱电气线路短路所致。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显示被上诉人主张“整个临街房的主电源开关均安装我店的南墙上”,上诉人不能证明该配电箱仅系被上诉人一家使用,故其主张火灾系被上诉人用电超负荷所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主次责任原则,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被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划分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转租和空调损失问题。因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损失仅系自己使用的15平方米内的损失,且在本案无因转租解除双方租赁关系的证据,故关于转租问题,本案不予审理。根据火灾处理记录,空调包含在损失之列,故对上诉人的本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公正,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7元,由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阳梅

审 判 员  张向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