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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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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6KV/380V厂用干式配电变压器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总价款58.9万元(包含保险费用4535.3元),因被上诉人未提供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6KV/380V厂用干式配电变压器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总价款58.9万元(包含保险费用4535.3元),因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办理了保险,该4535.3元保险费用应当从总价款中予以扣除。上诉人已支付了合同价款503400元,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剩余81064.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称业主方尚未签发最终验收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该采购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质保期,本案中,上诉人自收到原告货物之日起2年内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视为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承担迟延交货违约金、未提交技术资料违约金的主张,一审判决其另行主张,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