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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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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璐因与被上诉人冉国伟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璐与冉国伟签订转让协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其与冉国伟签订转让协议时,原房屋出租方即张健同意其将房屋进行转让,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在冉国伟起诉要求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璐与冉国伟签订转让协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其与冉国伟签订转让协议时,原房屋出租方即张健同意其将房屋进行转让,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在冉国伟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之后,王璐称其已做好原房屋出租方工作,原房屋出租方已同意其转让,但此时冉国伟仍坚持主张合同无效;并且,既然王璐将饭店转让给冉国伟且商定了转让价格,饭店的经营应包含涉案房屋的租赁(使用)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乡村大盘鸡饭店整体转让后,冉国伟应与出租方另行签订协议,由冉国伟向王璐支付自合同签订日起,王璐向出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总计6万元整)”,实质上是王璐将其作为租赁方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给冉国伟,王璐应当保证在其与原房屋出租方张健签订的租赁期限内,冉国伟享有其原先拥有的租赁权利义务,但直至二审王璐申请张健出庭作证,张健仍称“王璐之后谁来给谁涨房租,不管谁来,得重新给我签合同”,故本院认为张健不同意王璐转让其作为租赁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审冉国伟提供的录音证据也可看出双方也一直纠结于“涨房租”一事。因此,正是由于前述原因,导致双方所签合同无法履行,原审法院支持冉国伟主张协议无效并退还转让费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7元,由王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