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五菊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伤残,太平洋财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杨五菊的合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杨五菊提交的《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分析,杨五菊在巩义市长期居住,且时间长达一年以上,故原审判决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杨五菊应得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是劳动者的权利,事故发生时,杨五菊虽然年满60周岁,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年满六十周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做出禁止性规定,杨五菊完全可以从事与其身体条件相适应的做饭、保洁工作,故原审判决依据相关证据并结合杨五菊的现实情况,判令太平洋财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杨成国 审判员 张永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