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建认为其摔伤系道路坑洼导致,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原因,亦未提供路面坑洼的证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故李建要求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综上,李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上诉人李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