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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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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军、刘超、刘振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错误。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审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提出要求扣除30%的非医保费用,但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错误。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审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提出要求扣除30%的非医保费用,但原审判决未予扣除,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赵国军系农业家庭户,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的残疾赔偿金错误。赵国军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工作、收入及其收入减少情况,也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减少情况,所以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误工费、护理费错误。同时,原审判决酌定本案的交通费明显过高,且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明显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对保险公司多承担的300000元予以改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赵国军答辩称,一审认定本案的医疗费正确无误。赵国军于2011年7月26日在荥阳市市区购买有商品房一台,且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应该使用城镇标准,护理费和误工费计算并无错误,交通费用认定合理合情,赵国军母亲83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无需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合理区间,请求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刘超的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刘振兴答辩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外,二审中赵国军提供了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费单据,及交纳物业费、电费、水费的凭证,以此证明赵国军在城镇生活居住的事实。保险公司、刘超、刘振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赵国军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对造成身体受到伤害赵国军并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赵国军作为接受治疗的病人,对于治疗过程中药物的使用并无选择权,即何种药物属于医保用药、何种药物是非医保用药,赵国军没有选择权。同时,在对于利益的选择上,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药物的价值,在抢救生命的过程中,再赋予病人选择何种药物的权利,对于接受治疗的病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故无论治疗用药是不是医保用药,均不影响赵国军医疗费用请求权的行使。况且赵国军对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是否知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从赵国军提交的交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证据分析,赵国军系城镇生活,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赵国军作为普通公民,参加劳动维持生计,是正常人的必然选择,因外因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致残,产生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均合乎情理,应当予以支持。子女赡养老人,是作子女的应尽责任和义务,赵国军赡养其母朱金花也不能例外。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杨成国

审判员 张永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