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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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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建庭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经质证,上诉人乔建庭认为对该调查行为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张发治的证明,说明鼎立公司内部存在租赁关系,并且也说明乔建庭给冯宴鹏的鼎立公司干过活儿,说明乔建庭与鼎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发治说是他把乔建庭

经质证,上诉人乔建庭认为对该调查行为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张发治的证明,说明鼎立公司内部存在租赁关系,并且也说明乔建庭给冯宴鹏的鼎立公司干过活儿,说明乔建庭与鼎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发治说是他把乔建庭喊过来修理电葫芦,这个事情属实,但这仍然是给鼎立公司干活儿,张发治说乔建庭是给他自己干活儿不是事实,张发治也一直代表鼎立公司。鼎立公司的租赁等情况是内部行为,对外不影响乔建庭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且张发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张发治说的关于租赁的情况应予采信,但是说的乔建庭跟着张发治干活儿的情况不应采信。

被上诉人鼎立公司认为其跟张发治是租赁和被租赁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发治说的乔建庭受伤的事儿,不清楚。张发治说的其他内容,是真实的。乔建庭跟谁存在劳动关系,给谁干活儿,均不清楚,但是鼎立公司没有聘用过乔建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乔建庭与被上诉人鼎立公司之间虽然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但是上诉人乔建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经本院向案外人张发治调查询问,其详细介绍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并明确说明了上诉人乔建庭是跟随其自己干活时摔伤的,并且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对该陈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乔建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待上诉人证据确实充分之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乔建庭提出的对记工本的鉴定申请,由于其在一审过程中就以证据的形式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该记工本,却未提出鉴定申请,实属对个人诉讼权利的放弃,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乔建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乔建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