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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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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伟祥、郭建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本院认为:对于郭建华的上诉,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拖车和停放不属于查封、扣押。郭建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伟祥的上诉,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对于郭建华的上诉,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拖车和停放不属于查封、扣押。郭建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伟祥的上诉,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车辆维修时间长短受多方因素影响,赵伟祥主张37天的停运损失,时间明显过长,原审法院结合车辆损坏情况及现有维修水平,酌定赵伟祥因维修停运5天并无不当。赵伟祥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上诉人赵伟祥负担145元,由上诉人郭建华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