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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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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成功因与被上诉人陈和平、荥阳市大河礼仪广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上诉人王成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在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大河公司与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达成协议,大河公司为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安装门头标牌。王成功作

上诉人王成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在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大河公司与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达成协议,大河公司为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安装门头标牌。王成功作为大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门头牌制作完成后遂电话邀请从事安装业务陈和平进行安装。2012年6月5日晚9时,陈和平在安装门头牌的过程中摔下造成人身损害。但法院简单认为王成功虽系大河公司法人,但在其电话要约陈和平从事劳务时,并未明确提出是以大河公司名义进行要约,陈和平与王成功形成劳务关系而非与大河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上述论断存在重大缺陷。王成功是以大河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业务。虽王成功在与陈和平电话联系当中并未涉及大河公司字眼,但作为大河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陈和平显然对该工作系大河公司业务的情况是明知的。王成功因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公司承担,让王成功承担责任不但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情理。二、一审法院认定陈和平人身损害的部分费用明显过高且责任划分不合理。一审法院将陈和平的误工费与护理费酌定为11045元及18776元有失公允。陈和平有证据支撑的误工及护理期间为28天,虽然法院有权根据陈和平的实际病情进行酌定,但将陈和平的误工期限延长至180天,护理期限不但又延长180天且完全可以单人护理。另外,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成功行为造成其跌落受伤,且安装设备及安装工具均系陈和平自行置备的情况下,要求王成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陈和平只负30%的责任实属不公。三、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应承担选任过失之责。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将门头牌安装工作发包于大河公司,两者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虽然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与陈和平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在其门店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安保及监督义务。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未尽到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是法律规定的题中之意。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4)荥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王成功将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和荆晓变更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陈和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适当。陈和平给王成功安装门头过程中,王成功从未向陈和平披露他是大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和平也不明知,王成功雇请陈和平安装门头在雇佣过程中陈和平受到伤害,双方并不存在承揽关系,安装的业务总量也就几百元,陈和平干这个活儿也就赚几十块钱。至于赔偿标准,陈和平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城市营生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陈和平受伤比较严重,赔偿误工费有理有据。双方是雇佣关系,所有材料都是王成功提供的,也是从王成功处领取报酬。

被上诉人大河公司答辩称,同意王成功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荆晓陈述称:原审已经查明我方和大河公司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请求维持该查明事实,本案损害赔偿与荥阳市文汇教育辅导中心、荆晓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王成功上诉称应由大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系王成功电话联系陈和平安装门头标牌,王成功并与陈和平一同进行安装工作,王成功在上诉状中也认可电话联系时未涉及大河公司,不能推定陈和平明知系大河公司雇佣其安装标牌,故应认定王成功和陈和平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关于王成功上诉称认定赔偿费用过高问题,根据陈和平的伤情及治疗情况,一审认定误工费和护理费数额适当;根据本案中王成功和陈和平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赔付比例适当。故,王成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上诉人王成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