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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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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进卿、孙铁墩因与被上诉人魏大汉退伙纠纷二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本院认为:2009年11月26日,魏大汉与徐进卿、孙铁墩共同签订的退伙协议合法有效,魏大汉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份额150万元,但2009年11月26日的退伙协议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案中并未一并处理,对于魏大汉应承担的债务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26日,魏大汉与徐进卿、孙铁墩共同签订的“退伙协议”合法有效,魏大汉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份额150万元,但2009年11月26日的退伙协议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案中并未一并处理,对于魏大汉应承担的债务应另行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就魏大汉主张的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徐进卿、孙铁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