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神达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环宇公司称,本案所涉账本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王喜芳所记,原审法院对于账本中2013年8月26日之后记载的被上诉人欠上诉人82965元的事实不予认定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环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账本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王喜芳所记。且从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26日以前,被上诉人均系以签名的方式对该账本记载款项进行确认,但2013年8月26日之后的记载明显与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不符,上诉人亦未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综上,原审法院对2013年8月26日之后记载的款项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环宇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上诉人河南环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