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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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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丽、黄瑞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郑州支公司上诉称因黄瑞峰车辆超载应免赔10%,但人保郑州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并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免赔率10%”的免责条款对黄瑞峰做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黄瑞峰不生效。人保郑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