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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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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景英、杨雪冬,原审被告马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事发时间在2015年2月26日,杨继法已经65岁,户籍地在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梁集村,户口性质类别属于农业家庭户口。应当按照江苏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每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事发时间在2015年2月26日,杨继法已经65岁,户籍地在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梁集村,户口性质类别属于农业家庭户口。应当按照江苏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每年14985元。

杨继法早已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其提供的在徐州银河灌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明显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杨继法的户籍在是沛县,工作地点在本地,其工资收入只有1450元,有何必要在另外租房支付每月350元租金;其次房屋租赁协议表明五年之内房租未作任何调整,不符合目前的市场环境,是绝对不可能的,是事后伪造的;其三、劳动合同第七条,表明社会保险由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孙景英、杨雪冬完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其主张,杨继法早已过了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龄,企业作出这样的约定明显是自缚手脚;最后徐州银河灌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出具人员签名,而且是先行盖章而后填写的内容,不符合文件的形成顺序。孙景英、杨雪冬提供的居住以及务工情况的证据都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减少290415元的赔偿责任,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孙景英、杨雪冬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马青松答辩称: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时,孙景英、杨雪冬提供了杨继法生前的单位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以证明杨继法生前的工作情况。保险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虽然杨继法在死亡时已经65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超过该年龄不能再从事劳动进而获得收入。杨继法生前户籍地在沛县敬安镇,而杨继法生前的工作单位徐州银河灌排有限公司位于沛县沛城镇,因此,杨继法有租房居住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对杨继法在外租房和房租的金额有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