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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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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小福,原审被告张建华、李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二、保险公司称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

二、保险公司称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河南省的该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三、保险公司称营养费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崔小福的伤情、年龄及物价水平,一审判决按每天20元的标准,符合社会经济水平。

四、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崔小福年事已高,身体各项机能都已老化,恢复能力差,仅住院111天,且其出院是因为自己不习惯特意向医院申请的,实际上根据崔小福的伤情,医生建议继续治疗。一审时,崔小福已经提供了各种证据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及用人单位的身份情况,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一种不尊重等。请求维持原判。

张建华未作答辩。

李志宏同意崔小福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其上诉请求中崔小福用药中非医保用药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医疗费用应当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且保险公司也未明确每天按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依据;保险公司亦未明确每天按10元计算营养费的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过高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时崔小福已经提交了其儿子崔建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扣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因此,保险公司关于护理费用应参照上一年度服务行业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崔小福因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肋骨骨折和左足内侧楔骨骨折,出院后需要人员进行陪护,符合其伤情情况和年龄情况,保险公司的该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