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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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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秀屏因与被上诉人阴春法、楚娥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屏,女,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春法,男,1936年4月8日生,汉族。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屏,女,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春法,男,1936年4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凤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娥英,女,1945年5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凤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屏因与被上诉人阴春法、楚娥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秀屏的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被上诉人阴春法、楚娥英的委托代理人武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阴春法、楚娥英系夫妻关系,阴春法现年79岁,、楚娥英现年70岁,阴春法、楚娥英生育子,长子阴天义因智力问题于1995年下落不明至今,次子阴学义与王秀屏于1990年结婚,其与阴春法、楚娥英共同生活,阴学义于2009年死亡。1983年,阴春法取得荥政宅字x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1987年左右,阴春法、楚娥英出资在该宅基地上盖得平房三间及大门。1994年,该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荥集建(94)字第xxx号,登记在阴学义名下。现上述宅基地及房屋已被政府征用而予以拆除。2015年1月,王秀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财产的权益归其所有。

另查明,2009年阴学义死亡后,王秀屏与王万举结婚,其承诺照顾阴春法、楚娥英,荥阳市豫龙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王万举户口迁入该村。2013年,王秀屏与王万举离开该家。楚娥英现需轮椅辅助生活。

原审法院认为,阴春法、楚娥英共同生育两子,长子因智力问题现下落不明,阴春法、楚娥英建房与次子阴学义及王秀屏共同生活,其于1994年将阴春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给阴学义,该行为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阴学义与王秀屏履行赡养阴春法、楚娥英义务,阴春法、楚娥英将上述财产赠与阴学义和王秀屏,阴学义死亡后,王秀屏与王万举结婚,该二人承诺照顾阴春法、楚娥英,该村才同意王万举户口迁入,但王秀屏并未履行赡养阴春法、楚娥英的约定义务,且阴春法、楚娥英现年老体迈,尤其是楚娥英需轮椅辅助,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另外,本案所涉宅基地及上附房屋已被政府予以拆迁,故对王秀屏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王秀屏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秀屏负担。

上诉人王秀屏不服原审判决诉称:1994年上诉人与前夫阴学义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合法取得宅基地一处,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三间平房及大门是事实,后因丈夫阴学义去世,在王秀屏与现爱人王万举再婚时,阴春法、楚娥英人为非法干涉王秀屏婚姻自由和非法要求王秀屏同王万举履行义务,串通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百般对王秀屏进行刁难。使王秀屏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同王万举与其建立相关赡养的文字手续,不料在王秀屏与王万举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王秀屏们村的所有土地全部都被开发商建房及企业占地使用,村民们无地可种,只有依靠双千斤占地补偿款维持生活。又因王秀屏只有两个智力低下的女儿,丈夫又是外来户,在村上无人无关系,村民组连年所支付的占地补偿款全部由阴春法、楚娥英领取和控制管理,王秀屏上诉人一家几口人没有生活来源。在2013年3月间阴春法、楚娥英借王秀屏外出打工维持生命之机,将王秀屏房门锁上,实造成王秀屏有家不能回。王秀屏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通过地方人民政府的合法程序取得,该宅基地上的三间房屋是王秀屏同前夫共同出资所建是事实,并且王秀屏与前夫在该房屋内长期生活居住,并在该房内生育有两个女儿。一审采信的证据显然都是伪证。一审违背事实所作判决,不但使王秀屏不能接受,同时也不符合人道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王秀屏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阴春法、楚娥英答辩称:一、王秀屏诉称1994年与前夫阴学义(阴春法、楚娥英之子)通过政府取得宅基证一处、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三间平房及大门实为捏造。王秀屏虽与阴学义结婚,但王秀屏智力较差,生活尚需阴春法、楚娥英接济扶助,未曾申批过宅基,更未建造过住宅。阴学义的宅基证,是1994年二十里铺村委在集中换证时将阴春法、楚娥英的荥证宅字xxx号宅基使用证变给阴学义的,非阴学义与阴春法、楚娥英申请获批的使用证。二、荥集建(94)第1104023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房产和大门,是阴春法、楚娥英的财产,该财产是阴春法、楚娥英在王秀屏婚前所建。王秀屏与王万举结婚入户,是阴春法、楚娥英和村干部帮助办成的,阴春法、楚娥英不但没有干涉,还为他们奔波办理,不想王秀屏婚后,不对阴春法、楚娥英赡养,阴春法、楚娥英有病也不问管,为逃避承诺,竞带着阴春法、楚娥英的孙女一起外出闹失踪,诉状所称对其管理、房门上锁、控制补偿款等不实。三、王秀屏的诉讼实为贪图钱财。自王秀屏招婿后,一改先前的承诺与阴春法、楚娥英翻脸闹气,并于2013年带着女儿一起失踪,弃两个生活难以自理的阴春法、楚娥英于不顾。去年得知新农村改造要拆迁了,就编造谎言起诉阴春法、楚娥英,企图将王秀屏的财产占为己有。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上诉请求应被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994年将阴春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给阴学义,该行为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阴学义死亡后,王秀屏并未履行赡养阴春法、楚娥英的约定义务,且本案所涉宅基地及上附房屋已被政府予以拆迁,王秀屏上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财产的权益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秀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