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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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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金因与被上诉人马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高金上诉称其在郑州市居住超过1年以上,应当按照城市标准作为赔偿依据。原审法院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的认定处理适当。其中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高金上诉称其在郑州市居住超过1年以上,应当按照城市标准作为赔偿依据。原审法院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的认定处理适当。其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高金1950年出生,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4月,当时高金已经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高金所举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其工作及误工损失的具体情况,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也未证明高金的工作情况,原审法院酌定参照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23.22元/天)的标准支持高金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当。高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上诉人高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