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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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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辉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4年11月1日,原告陈辉乘坐王运动驾驶的豫N72566号/豫NU180号车行驶至254省道287公里+500米处时与张传龙驾驶的豫N84525号车相撞,造成王运动、张传龙死亡,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运动、张

2014年11月1日,原告陈辉乘坐王运动驾驶的豫N72566号/豫NU180号车行驶至254省道287公里+500米处时与张传龙驾驶的豫N84525号车相撞,造成王运动、张传龙死亡,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运动、张传龙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花费大量医疗费。又查明,事故车辆豫N72566/豫NU180号车的实际车主是陈钦照,该车在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00000元,统筹期限为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事故车辆豫N84525号车登记在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陈辉现年26岁,因交通事故住院45天,支付医疗费66825.53元。因交通事故致陈辉左髋臼骨折,左跟腱开放骨折的后遗症,构成7级伤残;陈辉第2、3掌骨骨折后遗症,构成10级伤残,需3个月护理期限,鉴定费1900元。陈思宇系陈辉的儿子,2013年2月23日出生。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责任认定张传龙和王运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陈辉无责任。豫N84525号车主为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首先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豫N72566车在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参加有座位险互助统筹金100000元/人且含不计免赔应予赔偿,原告自愿放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辉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的标准计算为200009.89元、10023.88元(按150天计算)。护理费、后期护理费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为3510.25元、7020.49元,医疗费66825.53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的标准计算为54805.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共计254815.42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12000元,以上共计365895.57元。关于交强险分配问题,原告陈辉只要求医疗责任限额10000元,其余由另一受害人王运动使用。原告陈辉的损失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扣除鉴定费剩余353995.57元由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各负担50%为176997.79元,又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已由同一交通事故的另外一案件的原告陈钦照使用104680元,王振才使用219163.15元,剩余176156.85元。另原告陈辉仅要求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在座位险统筹金范围内承担100000元,剩余76156.85元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辉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76156.85元。

二、被告商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赔偿陈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00000元。

三、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840.94元。

四、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负担950元。上述一、二、三、四项赔偿款须汇入原告陈辉的个人账户。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各负担1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