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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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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珍诉被告刘东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9号 原告杨建珍,男,回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东坡,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杨建珍诉被告刘东坡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9号

原告杨建珍,男,回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东坡,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杨建珍诉被告刘东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杨建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珍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