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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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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