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置换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甲方(刘德才)自愿将勒马乡大王庄西地安民花园社区,面积为4.864亩的耕地与乙方(商丘安民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安民置业社区楼层为1、2、3层的三套商品房屋(每层约118平方)等价置换,置换后的土地乙方拥有使用权,三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办理房屋登记的相关手续。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耕地使用权归安民花园社区所有,乙方将在一期工程完工(2013年10月1日前交房),开盘销售的同时,乙方将社区内楼层的1、2、3层的三套商品房交付给甲方使用,甲方有权先行挑选,与其他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享受同等待遇,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置换协议,系原告以承包的耕地置换被告开发的房产,且被告开发的房产也建设在睢阳区勒马乡大王庄村的农用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原、被告所签订的置换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有关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德才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德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