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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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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祖英杰、王珏、河南金珠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80号 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英杰,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80号

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杰,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王珏,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金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郭宗领,总经理。

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祖英杰王珏、河南金珠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河南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不准确,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河南金珠置业有限公司新的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3433元,退回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启峰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