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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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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金玉与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葛国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金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至判决确定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限被告葛国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金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国强追偿。

四、驳回原告郑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迎君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