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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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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述债权人关于债务清偿进行了协商,其中债权人刘拥军、王群山、张全道、徐征、蒋占、许曼、马国香均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

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述债权人关于债务清偿进行了协商,其中债权人刘拥军、王群山、张全道、徐征、蒋占、许曼、马国香均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股权,按借款本金所占原告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公司相应的股权。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左景梅、张金生、关慧芳、崔大丽、丁冬颖、王九红)则由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偿还了本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转让合同》、张全道的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张全道与张全喜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2015年6月1日,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和案外人张全喜、乔全枝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本院对王群山、张全道、刘拥军、丁冬颖、崔大丽、张金生、乔全枝的询问笔录,徐征、蒋占、许曼、马国香向本院出具的证明,张全喜的情况说明、声明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签订的《转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均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及案外人张全喜、乔全枝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将债务进行清偿或债转股,已经完全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有效,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路北的一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归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转让合同》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税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协助原告提供相关手续等内容。现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需要被告张全道配合办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及土地变更登记在原告的名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路北的一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归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张全道有协助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到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全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孙松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